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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是啥?和条例有啥区别?看懂立法法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30 作者:小编 来源:本站 点击: 字号: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与我们身边具体事务的管理方式直接相关,其中存在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特征,同时又包含不同层级法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的复杂问题。

不同层级的制定主体

依照规定,省一级的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具备完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力,设区的市,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地级市,其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权力存在特定范围的限制,另外,自治州也被给予了与设区的市同样的立法权限,这形成了地方立法的主体框架。

诸如上海、广东这般的省级行政区,能够依据本地具体情形,全方位行使立法权用以管理各类事务。然而像苏州、宁波此类的设区市,其立法活动主要着重于城乡建设、环保等几个明晰领域。这种分权设计,目的在于使立法更契合地方实际的管理需求。

法规制定的权限边界

其第一个根本前提是,所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不得与国家的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还不得与国家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于设区的市而言,情形是特殊的,其法规不能与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冲突。这一规定保证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这一规定保证了国家法治的权威性。

在实践当中,省级人大常委会承担着针对设区的市报批的法规开展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审查的周期一般来说是四个月 。要是察觉到市级法规同省级政府的规章存在矛盾,审查机关必定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而这个审查的过程乃是防止地方立法突破权限的关键所在环节 。

特定区域的特别授权

一些特定的区域,拥有特别的立法授权,比如,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能够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来制定仅仅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的法规,这是一种为改革开放试验给予法制保障的特殊安排 。

有一个另外的特殊例子是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南省的人大以及它的常委会能够按照法规制定专门针对自由贸易港的法规 ,在海南全岛的范围之内去开展实施 ,这种类型的法规目的在于构建适应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独特制度体系 。

制定与公布的明确程序

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所关涉的地方性法规,其通过途径必定是经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来达成,而非其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而言,这展现出了更高的决策层级方面的要求,从而保障了立法的民主特性。

法规经通过之后,会由制定的机关发布公告来实施公布,像省级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由该常委会进行公告公布的,公布属于法规生效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法规在未经公布时是不可以当作管理依据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有着省、市级政府之称的地方政府,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制定规章,规章实施制定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些内容,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它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所用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比地方性法规要低。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设有区的那个城市的政府,马上就能弄出规章来,除了像省会市这类特定的城市之外,其他有设区的市政府开始去制定规章的那个时间,得跟本省人大常委会所确定的该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保持同步,这样的情况就防止了规章制定权出现那种没有秩序的行使状况。

规章与法规的转化关系

规章存在着时效性方面的限制,一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范畴的规定,要是其中设定了具体的行政保障措施的话,当实施达到两年的时间节点之后,要是这些措施仍有持续施行的需求,那么断不可以再长久地凭借规章的形式予以留存,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政府理应向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从而制定与之对应的地方性法规 。

这个“两年转化”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助规章长时间设定权利义务,它推动那些成熟的、需长期执行的行政管理举措,通过具有更高位阶、程序更为严谨的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固定,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

设区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这一变动,你觉得它是让普通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获得了更多契机,还是致使各地政策差异更难以把控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的观察与看法,也请为本文点赞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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